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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网经营须知

    1、审批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许可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许可

    3、规定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4、行政审批内容

    设立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7、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设立的,报市局一份备案。

    9、申请表格

    申请书、《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上述表格可到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或在武汉市文化局政务网(http://www.whwhj.gov.cn)上免费下载。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局窗口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武汉市文化局

    12、行政审批程序

    (一) 公布武汉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 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 ——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年.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审核。申请人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5、审批时限

    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6、行政审批收费

    单店每台电脑15元/月;连锁店每台电脑10元/月。



    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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