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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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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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2)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4)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5)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4、处罚幅度 (1)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及演播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内容的,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接纳未成年人,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提供电子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娱乐活动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处罚依据《目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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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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