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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对违反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1、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1)未取得营业性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2)演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
    (3)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4)侵吞募捐演出收入;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营的;
    (6)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处罚幅度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演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积3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6)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处罚依据《目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9号令)



    20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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