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从事经营性演出活动个体演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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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从事经营性演出活动个体演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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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 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1)演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 (2)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3)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 (4)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 (5)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6)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处罚幅度 (1)演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不得,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个人,没收违法所得; (3)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表演者个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4)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6)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处罚依据《目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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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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