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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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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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5)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6)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7)提供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8)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9)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0)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1)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处罚幅度 (1)违反第1项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第(2、3、4、5、6、7、8、9、10、11)项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处罚依据《目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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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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