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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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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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1)零售、出租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零售、出租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零售、出租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4)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处罚幅度 有违反以上(1、2、3、4)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处罚依据《目录》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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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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