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体育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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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体育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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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1)体育经营活动违反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 (2)超过核定标准接纳消费者; (3)未经批准改变体育经营地点、项目; (4)无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接纳无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5)出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4、处罚幅度 有(1、2、3、4、5)项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5、处罚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2)《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3)《武汉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4)《武汉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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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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